《巴黎协定》的第6条(Article 6)旨在建立全球碳市场机制。在过去的6年中,由于受限于不同缔约国的产业竞争力和经济发展地位,始终无法就建立全球碳市场机制达成共识。本次在COP26上达成了协议是业界普遍认可的成功,其意义在于创造竞争性并鼓励清洁技术的升级,同时将释放数万亿美元的资金用于保护森林、建设可再生能源设施和其他应对气候变化的项目。全球碳市场机制的建立能达成协议的关键在于:针对NDC下
碳排放额的“重复计算”的问题采取了合理的应对措施,并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作为协助资助气候适应的举措,不在国与国之间的碳资产双边贸易上征税。另外为了确保旧的减排信用额不会涌入市场,规定了2013年之前发放的
碳信用不得进入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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