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配额在计量时究竟应该选择何种计量属性取决于市场的活跃程度。查阅中国碳排放交易网站,北京、上海、广州、天津、深圳、湖北、重庆及全国的成交价和成交量均可以查到。可见,碳交易量逐渐活跃,交易价格逐渐稳定,因此碳排放配额的定价问题可以得到解决,尤其是在区域市场扩大到全国市场之后,活跃市场的报价将为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碳会计中的使用提供条件。
2014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其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并将公允价值的计量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次是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或非活跃市场中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等;第三层次是依据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采用一定的估值技术来确定公允价值。其中,第一层次输入值为直接可观察输入值,为公允价值提供了最可靠的证据。据易碳家了解到。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可见,逐渐活跃的碳交易以及我国公允价值会计准则的发布为公允价值在碳配额核算中的使用提供了条件。以下将从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以及期末计量三个方面分别阐述。
1、初始计量。初始取得碳配额时,按照碳配额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同时应将无偿取得的碳配额视为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后续购入额外的碳配额时,按照购买价(即购入时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借记“无形资产——碳配额”,贷记“银行存款”。
2、后续计量。企业取得的碳配额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是否进行摊销?按照我国现行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要进行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但需要进行减值测试。从我国碳配额的现状来看,政府发放碳配额通常都是按年来进行,每年重新核定,因此碳配额都具有一定期限(通常为一年),到期后需进行清缴。易碳家认为碳配额需要进行摊销。但是由于碳配额的特殊性,其带来经济利益的方式不同于其他无形资产,因此无需分期摊销,只需要在次年清缴时进行一次性摊销。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此外,初始无偿取得碳配额时形成的递延收益,需要进行分期摊销。由于受益年度为获得碳配额的当年,因此,应在无偿取得碳配额的年度内分月进行摊销,计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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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期末计量。企业持有的碳配额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视同于国际会计准则下的重估利得或损失,作为“其他综合收益”计入所有者权益。具体而言,若碳配额公允价值上升,则借记“无形资产——碳配额”,贷记“其他综合收益”;若碳配额公允价值下降,则借记“其他综合收益”,贷记“无形资产——碳配额”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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