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学合理地核定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满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需要,推动实现北京市“十二五”低碳发展目标,制定本方法。
一、基本定义
1.二氧化碳排放配额
二氧化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是指排放单位在特定区域、特定时期内可以合法排放二氧化碳的总量限额,代表的是各企业(单位)在相应
履约年度的二氧化碳排放权利,是碳排放权市场交易的主要标的物。以吨为单位,精确到个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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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系数
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系数(以下简称“控排系数”),是市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十二五”GDP平均增速目标、各相关行业碳强度下降目标、各行业碳排放历史平均水平和年均增幅,综合测算确定的,用于核定企业(单位)既有设施排放配额的参数。既有设施是指2013年1月1日之前投入运行的固定设施。
3.新增二氧化碳排放
2013年1月1日之后新成立且符合重点排放单位条件的二氧化碳排放;既有法人单位因新增固定设施而成为重点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既有供热、火力发电企业(单位)在2013年1月1日之后新投运的供热或热电联产机组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交易体系内的制造业、其他工业和服务业单位新增固定设施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4.行业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先进值
行业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先进值是市主管部门在参照国内外同一行业、同类产品的先进碳排放水平,结合本市相关行业实际情况下综合确定的。用于核定企业(单位)新增固定设施排放配额的参数。如单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产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建筑面积二氧化碳排放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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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年份
本办法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年份是2013年、2014年和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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