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Article 6.2?为何如此关键?
《巴黎协定》第六条为碳市场合作机制提供法律基础。其中,第六条第二款(Article 6.2)允许国家之间通过自愿合作,转让经过“相应调整”的
碳减排成果(ITMOs),用于履行各自的国家自主贡献(NDC)。
与传统自愿碳市场不同,Article 6.2的本质是“主权级”减排交易,强调国际透明性、环境完整性与双边认证机制。由于其操作性强、灵活度高,近年来成为各国碳市场合作的首选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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