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信用保险等绿色创新产品为什么早早夭折的原因深度解析

文章来源:中国保险报韩冬杰2013-03-23 13:36

  基于《京都议定书》和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各国被给予不同的排放额度,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国家或企业可以通过出售碳信用额度(CERs: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每一单位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排放)给难以足额减排的国家或地区,从而实现通过减排盈利。这种制度安排为各国的碳减排提供了良好的激励机制,也为一系列金融创新提供了土壤,进而促进政府、减排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良性互动。英国Kiln保险集团签发了号称“第一份”碳信用保险产品,被保险人是一家银行。该项合同中,银行作为碳信用的买方,首先购买“碳期权”,即在约定期限内以合同提前约定的价格购买碳信用的权利。在期权可行权期限内,若碳信用价格高于行权价格,则银行将行使买权,再以市场价出售碳信用获利。这种活动的风险在于,碳信用的交付并不能完全得到保证。据易碳家了解到,首先,“生产”碳信用的项目如新能源和减排生产计划存在技术上的复杂性,例如,风能和太阳能等新能源项目通常暴露在气象风险之中,而机械设备的低效或非正常运转也会导致减排目标难以足额实现。另一方面,政策风险不可忽视。政府环境法律法规标准的提高或碳信用界定规则的改变可能导致已经生产的碳信用无效。针对以上两个主要问题,碳信用保险的出现实际上分担了碳信用“发行市场”上的违约风险,从而促进了碳信用市场的培育,进而增强了这种特殊金融产品的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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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Kiln保险集团并不是最早承保碳信用保险的保险集团,早在2006年,瑞士再保险集团就通过旗下的欧洲国际再保险公司,向美国一家专门从事国际环境市场业务的投资公司出售了碳信用保险,这份保单的保障内容与Kiln保险集团的碳信用保单相似,主要涵盖碳信用在审批、认证和发售过程中产生的风险。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与保护碳信用买方的信用保险对应,市场上也出现了保障碳信用卖方的“碳信用保证保险”。作为减排指标的生产者,企业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同样面临两大类风险,即传统的项目风险(包括技术的不成熟、自然灾害、工程事故、管理失误等)和碳信用认证方面的政策风险。通过保证保险的方式转移风险,可使减排或新能源企业更容易获得事前的项目融资,客观上起到企业信用增级的作用。例如在新西兰,林场经营者可以通过种植森林获得碳信用,但森林会暴露在森林火灾、火山喷发、风灾以及盗伐等风险之中,通过引入碳信用保证保险,造林工程才得以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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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碳信用保险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除劳合社辛迪加和瑞士再保险集团之外,慕尼黑再保险、RSA保险集团、美亚保险等在国际上居于领导地位的保险和再保险人纷纷对这一新兴领域给予关注,既体现了在国际保险业对于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企业公民意识,也显示了其开发新兴领域的长期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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