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对策
(一)国际层面:坚持气候变化应对多边治理机制
第一,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立场。碳边境调节措施虽然存在适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基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条款的可能,但是其本质还是欧盟对气候变化政策宽松国家征收碳边境调节税的单边措施。我国应该重申“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满足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加快我国气候变化应对和温室气体减排。
第二,推动中欧气候变化沟通与合作。欧盟委员会保留了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具体设计空间。在该机制最终法律文本出台之前,我国应结合欧盟各机构的意见,密切关注不同国家、国际贸易和环保组织的反应,动态调整我国对该机制的态度和应对方案。
第一,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首先,拓宽
碳交易行业覆盖范围,逐步覆盖全行业的碳排放总量控制。其次,丰富全国
碳市场交易种类,完善碳抵消机制以获得税费的减免优惠。同时,尽快与国际相关方一起推动全球碳定价机制建设。
第二,推动我国碳税制度建设。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协同促进温室气体减排,前者适用于重点减排行业和企业,而后者适用于排放量较小、分布不集中的行业。碳税制度的具体建构存在两种设计路径:其一,将现有的资源税、消费税等改为碳税,以燃料为依据,在现有环境保护税基础上增加碳税税目;其二,将碳税作为独立的税种,根据企业生产过程中温室气体的实际排放量进行征收。
第三,加快构建我国
碳标签认证体系。
碳标签认证体系的建设需要确定我国碳标签制度的产品范围、类别和名录,结合欧盟或其他地区关于产品的低碳减排技术要求,对于出口产品实行专门的低碳减排检测,在符合低碳减排技术的基础上,授权部门、机构或组织对生产商的碳标签申请进行核准和认证。
作者:区树添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讲师
本文为中国法学会2022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中国应对研究”(课题编号CLS(2022)C57)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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