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健全碳市场机制基础上寻求发展契机
面对欧盟碳关税政策可能带来的风险,建议我国从碳市场机制建设、碳排放核算、高碳企业转型等方面入手寻求发展契机。
一方面,建立健全碳市场机制。我国碳市场建立较早且发展迅速,在参与企业数量、排放交易额度等方面形成了一定规模,但仍存在碳排放监测核查体系不健全问题,后续应稳步推动碳市场扩容。同时,由于全球尚未形成统一的碳定价规则和交易市场,各国碳定价差异巨大,我国
碳价与欧盟的价格相差甚远,对欧出口企业因此仍需补交高额差价。建议在权衡国内产业整体承受水平的基础上,完善碳定价机制,缩小中欧
碳价差距,减轻政策对企业的冲击,降低企业支付欧盟碳关税金额。
另一方面,完善碳排放核算方法及标准体系。借鉴国际上已有的
方法学,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并与国内已有碳排放计量相关方法和经验充分衔接,统筹兼顾数据的可得性和操作的简便性。同时,继续开展多边气候外交,积极参与 WTO改革谈判,主动参加与碳排放核算相关的第三国标准体系认定的国际谈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推动高碳企业转型升级。推动企业加强产品降碳技术研发创新,促进节能生产技术的改造与应用,尤其是借力欧盟碳关税,提高
清洁能源、储能、氢能和
碳汇集等相关技术水平,结合我国在风电、光伏等领域制造优势,加速促进企业能源转型。同时,企业还需将“碳排放”作为一项生产要素,纳入日常运营统筹管理工作中,通过建立完善碳排放管理机制,综合考虑能源结构、低碳节能技术改造等要素,提高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作者单位:自然资源部测绘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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