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提议的CBAM核心要素
只包含针对欧盟的进口,没有出口返利。
第一阶段建议的五个行业包括:水泥、钢铁、电力、铝制品和化肥。
进口方需出具CBAM证书(定价基于欧盟ETS配额),对应的碳排放量需等同于进口商品中包含的排放量。
CBAM将会替代目前欧盟ETS限额提供给包含的欧盟工业行业的自由支配 – 这将在CBAM分阶段引入的期间逐步推行。
已参与欧盟碳排放交易(ETS)的国家可被豁免。
CBAM包含范围1直接排放和生产过程中相关输入货物的碳排放(即部分范围3)。范围2中由外购电力产生的非直接排放不在CBAM的范围内,但这在未来可能会发生变化。
CBAM碳排放量的确定(及相对应的碳调节价格)是在操作层面的实际确认的碳排放量。如果进口货物实际碳排放量无法获取,则默认排放量会采用由出口国相应货物的平均碳排放量。如果平均碳排放量无法获取,将采用生产同类货物碳排放量最大的10%的欧盟企业的平均碳排放强度界定碳排放量。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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