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和碳税制度
碳排放权交易和碳税一样,是目前世界上遏制碳排放的主要市场化手段,且二者在实施范围、作用效果等方面彼此互补。根据世界银行在2021年《碳定价现状和趋势》中的统计,截至2021年4月,全球已有29个国家和地区建成
碳市场。我国于2013年6月起,在深圳、上海、
北京、天津、广东、湖北、重庆7个地区
试点碳交易,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上线交易,发电行业成为首个纳入的行业。目前,我国正推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范围由发电行业向石化、建材、化工、航空、有色、造纸、钢铁等高能耗行业拓展。
碳排放权交易与碳税各有优劣。碳排放权交易比较适合排放量较大的大型企业,碳税则可以很好地覆盖那些排放量较小的小微企业。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作为数量控制型工具,减少碳排放效果确定,但对于
碳汇、
碳捕集、碳封存、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技术研发的激励力度不足。因为,其在控制碳排放总量的同时,还承担
碳价不确定的风险,
碳价会随市场的波动而波动,当碳价持续走低时,低碳投资的投资回报率降低,企业不愿研发新技术。而碳税作为
价格控制型工具,其对绿色技术投资与研发的激励作用更强,但减排效果不确定。碳税税率固定,企业出于盈利目的,只要保证排放收益大于固定税负,碳排放量便难以下降。因此,很多国家实施碳税与碳交易相结合的减排方式,保障碳排放主体的税负公平、协同减排。比如,对没有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开征碳税,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的行业免征碳税。
笔者认为,针对“双碳”目标时间紧、任务重的局面,构建碳定价机制体系,不妨适时引入碳税制度,与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相配合,充分发挥二者的协同效应。而随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也有更多的实践经验和真实的市场数据进行相关分析,对碳税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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