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我国国情,于生产端先行开征碳税
在征税环节和模式上,目前全球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仅在化石燃料生产端征税,二是仅在化石燃料的消费端征税,三是同时对化石燃料的生产端和消费端征税,如荷兰将化石燃料生产商、进口商、经销商和化石燃料消费者均设定为纳税义务人,三种征收模式在操作上各有利弊。
当前我开展
碳减排工作主要依靠“自上而下”推动实现,通过上级政策手段实现降碳目标,这是由多方现实因素决定的:我国市场机制尚未完善,难以形成强大的减排推动力,并且我国企业减排降碳意识还未完全到位,开展减排工作的内生驱动力不足,减排量主要依靠外部行政要求进行强制约束。因此,考虑到我国的发展阶段实际,若开征碳税,可考虑从生产端征税入手,减少社会阻力,便于职能部门进行有效监管,有效降低征税成本。待发展阶段较为成熟,可考虑转入消费端征收,通过将价格信号传导给消费者,利于税收调节,同时唤起企业和消费者
节能减排的意识,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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