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名义性碳税”逐渐过渡到“实质性碳税”
“实质性碳税”是指新设碳税税种,对二氧化
碳排放征税,而“名义性碳税”是整合改造与能源环保相关的税种,如将现行煤炭资源税和成品油消费税改造为碳税。就我国现阶段减排目标和税制结构而言,考虑从“名义性碳税”入手开征碳税是相对较优选择。初期根据税负平移的原则,根据能源消耗量和折算系数计算出的碳含量作为计税依据,参照
碳交易价格和国际标准合理设置税率,后期考虑发展规划、降碳目标、技术水平和国际策略应对(如应对欧盟碳关税)目标,分阶段逐步提高税率,扩充征税范围,同时设置税收优惠,为主动采用低碳节能技术的企业提供一定的税收激励。待技术与其他条件成熟,再择机新设碳税税种,开征“实质性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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