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碳税税收成本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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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税对象的选择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碳税的征税依据大致有两种情况,大部分国家(丹麦、瑞典和挪 威等)是按碳含量征税,即用燃料的含碳量和消耗的燃料总量计算CO2排放量,只有少数 国家(波兰、捷克等)是直接对CO2或CO2的排放量征税。我国碳税制度在设计时,出于征管 成本的考虑,应以碳含量推算出的CO2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因为测算碳含量的方法在技 术上更为简单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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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税环节的选择
如果选择在生产环节征税,意味着按照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化石燃料的产量向生产企业 征收碳税,强调“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如果选择在消费环节征税,意味着按照煤炭、天 然气、成品油等化石燃料的消耗量向消费者征收碳税,强调“谁使用谁缴税”的原则。两者各有优劣,出于对现行税制的影响的考虑,选择生产环节征收所面临的遵从压 力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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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收收入归属的选择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碳税的收入归属上有三种选择,即地方税、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一般而言,根据中 央税与地方税的划分标准,地方税应该是具有非流动性且分布较均匀、不具有再分配和宏观 调控性质、税负难以转嫁性质的税种。而碳税对整个宏观经济、产业的发展产生影响,还涉 及一个国际协调的问题。从这个角度看,碳税不宜作为地方税,作为中央税更为合适。但考 虑到我国目前地方税税收收入过低,为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建议将碳税作为中央与地 方共享税,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为7∶3。由中央财政集中碳税收入用于支持节能、新能 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新能源技术开发以及其他节能事业的发展。同时,还需要建立规范的财政 转移支付制度,重点考虑低收入或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地区,平衡地区间减排成本和收益的分配格局。 (完)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