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碳税的具体形式只是技术问题,相比开征与否,绝不是核心问题和基本问题。上述三个方案思路各有特色,可以结合已有的消费税、资源税改革进度,在设计时统筹考虑,最后通过立法与决策程序定夺。相比而言,虽然都是促进节能降耗减排,但碳税的目的更倾向于对企业、个人化石能源消费行为的调节,与资源税应追求的调节级差地租、促进资源开发企业公平竞争等目的,差异还是比较明显的,故笔者认为,应首先在前两个方案中考虑作出选择。资源税改革则最好另外设计,并应抓紧时机先于碳税安排较快动作。
除了前面提到的保持宏观税负稳定外,在碳税设计方面还应重点强调以下几点,以减少出台阻力、降低操作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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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设计优惠税率(征税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能源密集型行业给予一定程度减税,以适当考虑这些产业的生存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同时,对积极进行二氧化碳减排并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给予减免税优惠。这是各国通用的做法,为了保持国际竞争力,发达国家的碳税往往实行差别税率,对工业、农业等受碳税影响较大的部门适用低税率,而对家庭和服务业则征收较高的正常税率(可配之以低收入家庭补贴)。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二是以低税率启动,之后逐步提高税率水平。我国在碳税开征之初应设定较低的税率,之后再酌情逐步提高税率,同时采取税收改革预报制度,让公众知晓税率是会逐步提高的。这既减少了最初开征时的阻力,考虑了纳税人的承受能力,也能有效地引导纳税人改变其行为。采用预报制度逐步提高税率水平,即可以给企业缓冲期和调整期,同时又产生不断引导企业积极改进工艺、致力于提高能效水平的长期环保行为。
三是控制碳税的征管成本。好的环境税收政策,不论其在制度设计上多么完善,都需要征收管理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否则会失去其实际意义并最终会遭放弃。降低碳税征管成本的要领,包括使征税点尽可能地接近化石燃料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以方便涉税信息的征集和控制;按二氧化碳估算排放量简明划一征收,降低税务机关的行政成本;设计较低的一般税负水平,差别税率尽可能具有行业性,而不是对单个公司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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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考虑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碳税开征后,未来有可能覆盖居民家庭时,应针对低收入家庭的实际税负增加情况,在已有的“低保”体系运行中,对他们适当调高财政补贴标准,以维系和促进社会稳定。
五是可以考虑碳税收入在一个时期之内安排定向使用。比如碳税可以在未来成为独立税种而开征,其收入(或收入中的一部分)可以考虑经过预算管理程序,至少在一个时期之内(如开征的头五年至十年)作为支持环境保护和节能降耗、减排治污的专项基金或特定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来使用,以助于全社会提升对这一税种的认可度。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作者: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 贾康)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