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开征碳税在我国仍存在一些困难,碳排放量的核算和计量、二氧化碳的统计体系都在构建之中。据易碳家了解到,碳税征收是统一征收还是采取有差别的税收方式尚需讨论,还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现有税率已经很高,税赋负担比其他发达国家重,如果增加新税,人们是否能够承担。发达国家已经完成工业化和城镇化,而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尚未完成,仍处在关键阶段,对能源需求仍将不断增加,我国同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在同一起跑线,如果同时开征碳税必然会导致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降低。因此我国在开征碳税时应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考虑到企业是否具有承担碳税的能力,征收碳税对经济的影响怎样,保护环境和经济发展都很重要,不能为了保护环境而放弃发展经济,也不能以环境破坏为代价发展经济。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总之,碳交易是一种对未来行为结果的约束,而碳税是对未来行为的约束。在政策实践中,可以统筹碳交易和碳税的机制设计,采用混合模式。
未来应择机开征碳税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短期来看,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碳税,据易碳家了解到,我国如果实施高税率必然会对国内的高耗能产业以及出口产品竞争力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我国可以实施较低的税率,并将这部分税收收入用于技术研发和产业补贴。这样既可以避免国际碳关税压力,又不会因为碳税的征收而对经济造成太大的影响。另一方面,加强国内碳交易市场的研究和建设,推动我国本土碳交易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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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来看,通过对碳税政策的研究,对不同税率对不同行业的影响也会初步了解,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碳税政策也基本开始实施,此时再对我国实施具有减排效力的碳税政策已经不会对经济造成太大影响。同时碳交易机制也趋于完善,两种减排机制有机结合,既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又加强政府的税收调节,可以努力实现循环发展、绿色发展、低碳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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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碳税的开征条件,并结合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方向以及与化石能源相关的税制改革进程,我国可以在2009年全面实施燃油税费改革、2010年开始资源税改革试点的基础上,通过不断完善与其他相关税种的关系,在“十二五”末或“十三五”期间择机开征碳税。这是因为,国内的资源税改革尚未全面推行,大的税制改革不能过于密集,需要为碳税开征留下一定的过渡期,有关碳减排政策也需要根据国际气候变化谈判需要适时择机出台。同时,不立即开征碳税,也可以有更充足的时间开展宣传,继续深化有关碳税制度建设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