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不断完善与其他相关税种的关系,在“十二五”末或者“十三五”期间择机开征碳税。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一)合理定位,明确原则。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中国开征国内碳税是基于国内能源环境现状,为有效推动节能减排,而自主采取的一项重要经济手段。它将与其他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一起,在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此,根据国情并借鉴国际经验,要在碳税制度建设中坚持“统筹税制改革,择机推出碳税;调节功能为主,收入功能为辅;低税起步,动态调整;限制与保护并重,激励与约束相容”等原则。
(二)低税率起步,以减轻碳税出台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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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考虑采用从量计征的方式,即采用定额税率形式。在设计税率水平时应综合考虑:最大限度地反映减排CO2的边际成本;对宏观经济和产业竞争力的影响;对煤炭、天然气和成品油等不同化石燃料实行差别税率;与其他税种的衔接,碳税的税率水平还涉及到对化石燃料征税的其他税种税负的平衡,如近期准备出台的资源税改革必然会对开征碳税时的税率水平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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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阶段,为了能够对纳税人CO2减排行为形成激励,同时不能过多影响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和过度降低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水平,短期内应选择低税率、对经济负面影响较小的碳税(如10元/吨CO2),然后逐步提高。同时,还有必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实际发展状况和国际协调等方面的需要,建立起碳税税负的动态调整机制(包括预告税率提高),更好地发挥碳税在促使企业主动减排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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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不同行业和领域实施灵活的税收优惠政策措施。
根据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碳税制度可考虑易碳家设计如下优惠措施:(1)为保护我国产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可适当对受影响较大的能源密集型行业建立合理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机制。但这些行业必须与政府签订一定标准的节能减排协议,做出相应承诺。(2)对于积极采用技术减排并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给予减免税优惠。(3)从促进民生的角度出发,对于个人生活使用煤炭和天然气排放的CO2,暂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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