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企业也是
碳排放重点企业。从2012年5月21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企业名单显示,共计14646家工业企业中冶金企业占到26%,仅次于电力行业。2010年,全球钢铁产业的温室气体排放已占总排放量的6.7%,中国钢铁产业的温室气体排放约已占全国的12%。
节能减排已成为钢铁生产企业迫在眉睫的要务。那么在更有效的实施
节能减排目标之前,钢铁生产企业首先需要彻底了解并清查自身产生的排放。在完成国家要求上报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同时,通过彻底的
碳盘查了解自身节能减排的潜力点,以规划长期的节能减排计划,和
碳市场买卖计划。
1. 指南适用范围及解析
《中国钢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适用于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及制品生产的钢铁生产企业。按产品生产可分为钢铁产品生产企业、钢铁制品生产企业;按生产流程又可分为钢铁生产联合企业、电炉短流程企业、炼铁企业、炼钢企业和钢材加工企业。
如果企业生产其他产品,则应按照相关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的要求报告其活动水平数据及来源。
2. 温室气体盘查步骤
按照《中国钢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要求,企业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的完整工作流程包括以下步骤:1)确认核算边界;2)识别边界内的排放源;3)收集活动水平数据;4)收集确认排放因子数据;5)计算燃料燃烧排放、工业生产过程排放、净购入使用电力和热力对应的排放以及固碳产品隐含的排放;6)汇总计算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
2.1核算边界确认
钢铁行业盘查报告的报告主体为“具有温室气体排放行为并应核算的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中国钢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要求,“报告主体应核算和报告其所有设施和业务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设施和业务范围包括直接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以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其中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动力、供电、供水、化验、机修、库房、运输等,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职工食堂、车间浴室、保健站等)。“如果钢铁生产企业生产其他产品,且生产活动存在温室气体排放,则应按照相关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核算,一并报告。”
从上面的要求来看,实质上采用的是控制权法,也即企业需要核算和报告在其组织边界范围内受其控制的各种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如果在钢铁生产企业的厂区边界范围内,如钢铁生产法人企业与其他法人企业间存在生产设备运营权转移形式,如设备租赁、承包等,由此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应纳入具有实际运营权法人企业的核算和报告。例如钢铁生产企业拥有铁矿石矿山开采权,但是将矿山开采业务交由其他专业的矿山开采企业来运营,那么矿山开采环节中涉及的温室气体排放就不能纳入到钢铁生产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里面。同样的,如果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的食堂、澡堂是由其他的个人或企业承包经营的,那么食堂、澡堂在运行过程中消耗的电、热、以及燃料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就不应该算作钢铁生产企业的;同时,如果这些燃料和热力是钢铁生产中产生的,比如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等,还需考虑为外送燃料和热力,在总排放中扣除。
对于外购焦炭等化石燃料,只计算这些化石燃料在本企业燃烧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应由生产这些化石燃料的企业核算和报告, 不纳入本企业核算范围。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以企业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将之看做一个整体,无需分设施或分单元核算和报告。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指南仅需要核算与钢铁生产相关的直接生产、辅助生产或附属生产系统,其余与生产不相关的,例如职工生活小区和销售系统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都不应该算作钢铁生产企业的在指南要求下的温室气体排放。
图1 钢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据核算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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