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R项目的会计确认方法
由于碳排放权兼具金融工具、无形资产、存货、货币等众多属性,现阶段CCER项目会计确认方法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方法:
其一,根据持有目的确认不同资产。虽然该种会计确认方法具有一定科学性,但是上述会计确认方法也存在一定的适用范围,如果CCER项目按照持有目的划分存在一定难度,企业必然无法对需要确认的资产类型予以明确;
其二,确认为金融资产。与普通金融工具不同,CCER项目是企业完全自主的一项所有权权利,其不会产生债权关系、不会在未来清算、没有给予持有人收取现金等合同权利,因此CCER项目不符合金融工具的相关定义,该种会计确认方法存在一定不合理性;
其三,确认为无形资产。虽然CCER与无形资产在不确定性、可辨认性、单独确认、权力属性等方面存在很多相似之处,但是两者的差异性仍较为明显。CCER不随时间消耗,并能够在短期内变现,然而无形资产则需要在续存期内进行摊销,其变现所需时间相对较长。由此可以看出,该种会计确认方法也存在一定不合理性;
其四,确认为存货。从生产耗用材料属性方面来看,CCER是一种使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其不符合存货的上述属性。从日常经营活动属性方面来看,CCER是碳排放市场的补充机制,不属于日常经营活动的范畴。从最终目的来看,CCER的持有目的与存货明显不同,前者持有目的具有多样性,如出售获利和抵消自身配额
履约,后者持有目的具有单一性即出售获利。由此可以看出,该种会计确认方法也存在一定不合理性。
现阶段我国已经形成以总量控制的配额交易为基础、自愿减排及
碳金融产品为补充的交易工具组合。
根据CCER的特点,现行规章制度下企业应该将其确认为一项新兴的资产。为了进一步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处理,《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于2019年正式发布,并重点对排放权交易会计科目设置、会计核算方法、账务处理原则、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范,其适用范围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重点排放单位中的相关企业,以下简称为“暂行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企业从
碳市场购买的配额应该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与购买的配额存在明显不同,CCER属于非法定配额部分的碳排放权,企业可以选择将其自用或出售,因此其会计确认需要增设“碳排放权资产——CCER”科目。同时,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应该通过“碳排放权资产开发”科目进行核算。从会计确认时点层面来看,企业应该根据CCER项目的获得途径进行差异化处理。对于自主开发的CCER项目而言,CCER项目通常可划分为项目设计和具体实施两个阶段。由于项目设计阶段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因此该阶段无法对CCER项目进行确认,该阶段各项支出需要通过“开发成本——CCER”进行归集。根据“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具体实施阶段在减排量通过备案登记时企业应该进行会计确认。对于外购的CCER项目而言,企业应该在取得该资产控制权时即交付到企业自有交易账户中时进行会计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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