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

文章来源:IdeaCarbon碳交易网2016-03-12 21:40

(二) 碳排放权的初始计量

对于企业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或者无偿从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取得的碳排放权,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应按该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在满足该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时,按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加上与取得碳排放权直接相关的注册费等费用(如果有)进行初始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同时,在满足确认条件时确认一项递延收益,并在碳排放权有效期限内系统的分摊计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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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自其它方购入的碳排放权,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以所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及相关税费进行初始计量。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三) 碳排放权的后续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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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碳排放权的后续计量,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及相关税费计量的,应在碳排放权有效期内,以合理系统的方法进行摊销,并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对于初始确认以名义金额进行计量的,后续期间不进行摊销。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当企业将多于自身实际排放量的碳排放权对外出售时,应当将所取得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碳排放权到期,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应将其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四) 碳排放权的减值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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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持有期间,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当出现减值迹象时,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并相应计提减值准备。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五) 企业超额排放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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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当企业实际排放量超过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碳排放配额,且无法从其他方购入相应的碳排放配额用于抵消时,将可能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罚。此时,企业可能承担的负债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范围,应按该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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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企业应当将超额排放所产生的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该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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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业研究委员会成员撰写,摘自《天职会计准则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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