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

文章来源:IdeaCarbon碳交易网2016-03-12 21:40

• 剩余配额的处理:年度配额超过实际碳排放量的剩余部分,可用于出售或者结转至后续年度使用;配额的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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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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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收到政府发放的碳排放权是否需要作为一项资产确认?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二)如果对收到的政府发放配额作为资产确认,如何进行初始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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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果对收到的政府发放配额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如何进行后续计量?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本问题参考了财政部会计司“2014年一季度会计问题征询稿”及其本所的反馈意见)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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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可参考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于2004年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号——排放权》(IFRIC 3 Emission Rights)的原则进行处理。虽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5年6月由于IFRIC的权限及程序等原因,废除了IFRIC 3,但理事会在当年发布的IASB update(June 2005)中也承认,IFRIC 3对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意见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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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IFRIC 3的原则,结合我国目前碳排放交易系统的具体规定,上述问题的会计处理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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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碳排放权的确认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无论是政府授予还是从其他方购入的碳排放权,且无论企业意图用于出售或抵消自身碳排放量,均能产生经济利益流入或减少经济利益流出,因此,碳排放权满足资产定义,应确认为一项资产。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三条: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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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碳排放权源自政府授予的法定权利,并且可用于出售、转移等交易,因此,属于满足可辨认条件,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在满足确认条件时将所获得的碳排放权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具体的,对于碳排放权的核算科目,我们认为,由于其属于无形资产准则规范范围,故无需新增核算科目,仅需在“无形资产”科目下增设二级明细科目“碳排放权”,并在财务报表中作为“无形资产”列报。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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