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多点开花 金融机构蓄势碳金融

文章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马梅若2024-05-28 09:26

碳金融呼声高涨

 
对于金融机构是否能直接参与碳市场交易,各界一直有所期盼。2023年2月,中金公司、华泰证券等多家券商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自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无异议函。根据该无异议函,证监会对这些公司在境内合法交易场所自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无异议。
 
不过,值得关注的是,证监会给券商发布的无异议函主要是“允许”相关券商在境内合法交易场所进行自营碳交易,但不代表这些券商现在可以进入全国碳市场。换言之,金融机构能否入场还需碳市场主管部门的准入。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即提示,金融机构是否可以开展或如何开展一项碳金融业务的一个关键因素是“金融机构是否能够直接参与碳市场交易”,而这既需要获得碳市场主管部门的准入,也要获得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的准入。目前从碳市场主管部门的角度看,全国碳市场尚未纳入金融机构,而部分地方碳市场允许金融机构参与交易。
 
那么,从全国碳市场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角度而言,碳金融时机是否成熟呢?
 
生态环境部气候司此前就相关问题有所回应。“全国碳配额市场是碳金融发展的载体,健康有序发展碳金融也有助于发现合理碳价,完善碳定价机制,推动纳入碳市场的控排企业以成本效益优化的方式实现碳减排目标。”气候司有关负责同志同时强调,要看到碳金融也存在可能引发碳价剧烈波动等方面的风险;碳金融产品创新对法律制度、注册登记系统、监管和风控能力、市场诚信环境等都有较高要求。
 
碳金融发展的前提是碳排放配额现货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和金融等风险的有效防范。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院长王遥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碳市场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相关制度、政策、数据、技术以及能力建设作为支撑。
 
也有一些专家谈到,从我国当下情况看,金融机构还不能直接参与到全国碳交易市场中去,碳市场的扩容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以及更为详细的标准有待细化,碳市场的整体法律政策体系仍需健全,市场调节机制与交易规则还需构建完善,以赋予碳市场一定的金融属性。
 
不过,前述四部门会议的有关表述让市场“再燃期待”。“2024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也提出研究丰富与碳排放权挂钩的金融产品及交易方式,逐步扩大适合我国碳市场发展的交易主体范围。”中金公司首席经济学家、中金研究院院长彭文生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这将有助于扩展绿色金融产品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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