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市场制度建设存在一定短板
碳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确实给券商带来新蓝海。但不可回避的是,当前碳排放市场仍然面临一些挑战。例如,市场参与主体还不够广泛,在全国碳市场的交易规则中还未明确碳排放权的金融属性等。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碳排放限于现货市场交易,参与方以电力企业为主,市场相对封闭,间接涉及排碳和碳吸收、碳利用以及其他企业无法进入市场进行投资。自2021年7月开市以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经顺利完成两个履约周期。
从第一个履约周期(2019-2020年)、第二个履约周期(2021-2022年)的运
行情况来看,我国碳市场交易出现“潮汐现象”,即全国碳市场临近履约期市场活跃度相对较高,但其他时间活跃度较弱。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相关负责人此前也表示,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仅纳入发电行业,交易方式仅限于控排企业对配额进行现货交易,不利于活跃市场,部分企业对碳交易机制还不熟悉,存在观望心态。
不过,相比第一个履约周期而言,第二个履约周期的市场活跃度有明显提升。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年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共纳入2257家发电企业,累计成交量约4.4亿吨,成交额约249亿元。与第一履约周期相比,成交额比增长了89%,参与交易的企业上涨了近50%,碳排放权交易的政策效应初步显现。
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稳步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建设方面的短板日益明显。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日前就明确表示,此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管理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文件执行,立法位阶较低,权威性不足,难以满足规范交易活动、保障数据质量、惩处违法行为等实际需要,急需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管理提供明确法律依据,保障和促进其健康发展。
中信证券碳金融业务负责人王川坦言,在当前全国碳市场与区域试点碳市场并存的背景下,全国碳市场仅有发电行业履约主体获准参与,市场成分相对单一。而区域试点碳市场参与主体更加多元,有利于发现不同行业间边际减排成本的差异,有助于平衡市场供需、及时满足企业的交易需求和履约需求。
此外,全国政协常委、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也在今年两会提案中表示,尽管我国碳金融市场已经取得初步进展,但在全国碳市场的交易规则中,还未明确碳排放权的金融属性。碳金融业务的法律地位和政策支持尚未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碳金融市场的发展。
“从2013年起区域试点碳市场已经运行了近10年,在此期间,我们进行了多种多样的尝试和许多有益的制度、模式上的创新,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但是要把上述创新模式扩大到全国范围,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尤其是制度实施的细则。”张伟直言,自去年获准参与碳排放权交易以来,过去一年,在参与碳排放市场的交易过程中,他们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制定全国范围统一的碳交易
会计制度、税务处理细则,进一步明确碳资产的资产属性和所属资产类别,以便为各类市场主体更好的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做出指引。此外,碳资产、碳交易与传统的金融产品和业务有显著区别,他们也需要制定同时兼容二者的内部管理制度,合规、审慎开展业务,并将相关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