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R助力金融产品创新
CCER的重启也将进一步激活碳金融市场。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未来CCER作为金融资产可以支持更多金融衍生品的开发,提高碳市场的流动性、市场性和交易积极性。
“CCER重启是必然的。自愿碳市场是强制碳市场的有益补充。实现碳中和,我们必须要有一个能提供大规模、低成本长期资金支持的金融市场。”此前,北京绿色交易所总经理、北京绿色金融协会秘书长梅德文此前曾表示。
实际上,目前碳金融已具备相关政策基础。央行于2016年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以及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的《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已为碳金融的发展打下政策支撑作用。2022年4月,证监会发布了《碳金融产品》的相关标准,理清了碳金融相关的基本概念,也明确了中国碳市场的金融工具清单——包括融资工具、交易工具和支持工具。这都为碳金融在中国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基石。
绿色指数科技创始人张仕元向记者表示,CCER本质上是基于碳排放权的金融衍生品,由于国内把CCER作为自愿减排市场的核心产品,能够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的范围比CEA更广,多元主体的广泛参与也给市场带来了更多的活水。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格局下,市场具有更加高效的
价格发现功能,供需双方可以通过碳资产现货交易为碳资产
价格提供合理的定价,不仅如此,碳资产的远期合约还可以为交易双方提供合理的预期,进而形成有效的交易价格形成机制。而通过市场交易形成的碳资产价格,也将成为各类市场主体了解和参与市场的“锚”,当市场锚定的基础具有了足够的交易体量,将会对金融产品的定价,基于碳资产的资产管理、风险控制、甚至商业模式带来深远的影响。
因此,在张仕元看来,CCER作为最核心的碳金融产品,它的重启不仅可以满足国内的强制减排主体,自愿减排企业/主体的碳中和需求,还能够为金融机构、
碳资产管理机构、第三方咨询机构等市场主体参与国内碳市场提供参与工具。
作为金融机构,如何更好地参与到CCER相关的金融活动中?在安光勇看来,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准备:首先,加强对CCER交易和碳市场的研究,掌握其规则和市场动态;其次,为客户提供碳减排投资和风险管理的服务,包括设计和发行碳中和产品与服务,帮助客户进行碳资产配置和管理;最后,积极参与CCER的设计和创新,推动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和发展,为碳市场提供更加多元化和创新的投资和融资渠道。
不过,在CCER暂缓申请多年,以及我国碳金融市场尚在发展初期的背景下,对于CCER金融产品或服务未来的发展,仍有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在近期兴业研究公司绿色金融团队公开发表的《“碳中和”愿景下我国CCER市场发展研究》(以下简称《发展研究》)中就提到,目前碳市场的参与主体较少,未来,除了控排企业的扩容,也需要让更多的机构或个人能够参与到碳市场中,尤其是金融机构的参与将对活跃碳市场发挥重要作用。
此外,则需要尽快增加碳市场交易品种。重启CCER市场后,促进以 CCER为对象的碳金融产品的开发和应用,进而丰富碳市场的交易产品,交易机构应当积极开发并完善碳金融衍生品及其相关规则,推出诸如期货、远期等交易产品。
法律法规建设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碳金融市场的制度和规范。《发展研究》中举例道,考虑到目前碳金融市场相关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诸多文件缺失,国家或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围绕碳金融制度保障碳资产法律性质、碳资产监管规则等内容,积极制定碳金融产品相关的政策、制度、规范等,建立内容有效衔接的规范体系。同时,通过统一的标准和体系,促进碳金融产品的推广和规模化应用,为国内碳金融市场的统一和国际碳金融市场的衔接奠定基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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