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抵质押物性质逐渐明晰
讨论碳排放权抵质押贷款的绿色性质前,应对抵质押品的产权性质及登记要求有所了解。
首先,作为贷款抵质押物的碳排放权,其法律属性并不明确,《民法典》并未规定碳排放权等环境权益是否属于可抵质押的财产范围,以致相关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在探索碳排放权的金融属性时也缺乏依据。不过,随着《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2021年)等政策文件出台,碳排放权的法律地位日渐清晰。具体来说,碳排放权是政府为了解决外部性问题,对行为主体在碳排放的环境容量方面设定许可、进行总量控制而产生的权益。因此,碳排放权抵质押贷款是基于环境权益而产生的相应贷款。
其次,当事人对环境权益做抵质押时,须在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吗?这一问题的处置过去并不明确,原因与碳排放权的动产性质有关。特别是,依据中国«民典法»,债务人可将有权处分的不动产抵押进行登记,却未包括动产抵押。不过,2020年出台«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补充了«民法典»对环境权益抵押登记的要求,表明当事人可通过登记机构办理,而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即为其一。
此后,2021年人民银行«环境权益融资工具»和2022年证监会«
碳金融工具»的出台,更为碳排放权抵质押贷款创造了有利的政策环境。两部国家标准都以明确产品定义、分类及要求为旨,其中都纳入了碳排放权抵质押贷款。特别是,它们肯定环境权益和碳资产的所有权意涵,表明持有者可将其拥有的权益和资产作为抵质押物,由资金融出方通过吸收客户存款或同业融入资金后,再把资金依托资金融入方所合法持有的权益和资产而对其提供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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