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金融,“双碳”经济的“催化剂”金融如何更好地服务“双碳”目标?

文章来源:新金融传媒河海论坛2022-10-25 10:52

在全球能源供给不足的背景下,碳金融可能会面临一些新的困难

 
张庆君
天津财经大学
金融与保险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碳金融的功能我认为有如下几个方面:发挥中介功能、降低交易成本;发现价格,提供决策支持;减排成本内部化和最小化;加速低碳技术的转移和扩散;风险转移和分散功能。
碳金融制度包括三个方面: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碳金融产品和碳金融市场层次结构。其中,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是碳金融市场制度的核心,通过明确各方参与主体在碳金融市场中的作用为碳金融市场制度的运行奠定基础;碳金融产品是碳金融市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碳金融产品的开发和创新为碳金融市场制度的运行保驾护航,提供更多的资金流入渠道;碳金融市场层次结构是碳金融市场制度的体系支撑,碳金融市场的自律规范制度与宏观审慎监管制度相互作用,为碳金融市场制度的系统化运作提供有力支持。
在全球能源供给不足的背景下,碳金融可能会面临一些新的困难。
首先在碳金融市场制度层面,不合理的经济结构制约了碳金融的发展,导致碳金融市场融资效率极其低下,经济结构调整的困难客观上限制了碳金融资金的来源渠道,降低了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使得碳金融发展空间受限;碳金融交易市场还普遍存在流动性不足、交易活跃度低的问题,碳价波动较大,透明度较低,难以吸引金融机构投资者开展交易,增加了市场被操纵的风险;此外,碳金融产品缺乏深层次的资本市场介入,不能满足减排企业风险对冲和套期保值的现实需求。
在法律制度层面,目前碳排放配额分配立法层级不高,缺乏国家层级立法,导致碳排放权市场缺乏可预期性和稳定性,企业不敢就碳配额进行交易而宁愿保守地完成履约周期;同时,碳金融交易环节也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尽管《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有履行合同须符合绿色原则的原则性规定,但是过于模糊不具体,实际中不具有可操作性;当前我国碳排放信息披露发展处于试点阶段,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由于缺乏合理的定价机制,碳排放权交易价格很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市场波动较大;碳金融司法缺乏案件分流联动机制,能够专业解决碳金融案件的法官较少,且涉碳纠纷案件较少,法官裁判经验不足,导致出现法官说理空洞、论证不足的问题。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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