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中国境内发行人在境外运用《共同分类目录》发行国际债券
中国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在境外市场发行《共同分类目录》项下债券的经验做法为中国的公司信用类发行人提供了良好的发行示范。目前,中国境内发行人在境外发行绿色债券主要参考ICMA、
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等的国际标准,这些标准虽然与中国《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大致趋同,但在绿色项目筛选标准、指标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差异与障碍。如采用《共同分类目录》作为国际绿色债券发行的新标准,一方面中国境内发行人能够将符合共同分类要求的境内绿色项目向境外投资者开放,另一方面也能极大地减少境外投资者对跨境绿色项目因标准差异而存在“漂绿”“染绿”“洗绿”等问题的顾虑,有助于提升国际绿色债券投融资撮合质效,从而进一步拓展国际绿色债券市场的规模与深度。跨境绿色项目标准得到统一后,还可以通过加载更多创新结构、创新用途,如发行绿色跨境担保债券、开展绿色跨境资产证券化、实施绿色债券区块链认证等,更加有力地挖掘提升国际债券市场对中欧绿色发展的支持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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