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绿”“漂绿”项目难有效识别 金融机构业务发展不均衡
主持人:请问目前绿色金融发展存在哪些短板?
曾刚:全国范围看,目前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存在几方面的短板,一方面,绿色金融现有政策文件立法层次较低,多为规范性文件,仍缺乏全国性绿色金融法律约束。另一方面,当前,有些绿色项目初期投入成本大、还款周期和贷款期限较长,存在流动性风险隐患。但金融机构对绿色金融产品只做局部创新,缺乏业务开展的安全、经营风险等硬性制度章程,环境风险管理水平有限,无法有效应对和防范风险。在金融机构层面,绿色金融业务发展不均衡。以绿色信贷为例,国有商业银行仍是发展绿色信贷的主力,诸多区域性银行发展绿色金融条件较为落后,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农商行绿色信贷业务规模仍较小。此外,缺乏绿色金融配套基础设施和信息共享
平台。目前,除中国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配套设施建设良好外,大部分省份仅建立了省级环保税涉税信息共享
平台,缺乏全国性绿色金融信息共享平台,不利于市场参与者获取和共享相关信息与数据。
任志宏:一是由于绿色金融成本收益还存在制度上缺陷,伪绿、假绿、洗绿等产品和业务与真绿抢占制度红利和资源实践时有发生,绿色金融领域的“劣币驱逐良币”效应未完全杜绝,影响了绿色治理对于绿色金融发展的整体效能发挥。
二是国内的
碳排放权交易
价格也远低于国际市场
价格,只是国际市场价格的1/3左右。主要原因是
碳排放权金融风险风控模型等还处于传统的风控理念,大大降低了碳金融的释放张力。比如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未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当前还在为碳排放权行政规制权与财产权进行争议,法律性质不明给交易后果带来一定程度上的不确定性。
三是我国ESG产品占绿色金融资管产品比重只有1%到2%之间,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20%左右发展水平。在实践上,ESG还没能作为强制信息披露。ESG投资作为绿色金融高级衍生品,在我国目前其标准体系以及法规及披露标准等还不完善。ESG披露质量和第三方审计水平、能力和责任义务等还存在制度和机制性问题。这对于绿色金融治理效能提升带来很大程度的制约。
王遥:当前绿色金融政策协同性需进一步加强,绿色金融指引政策应和监管部门政策,以及各部委出台的绿色产业政策、财税政策等协调,地方政府也应当重视与中央做好政策对接、责权划分及相互配合。绿色金融创新产品应用范围也亟待扩大,一些创新产品如环境权益抵质押贷款、绿色市政债、绿色融资担保基金、
绿色建筑保险等应用范围和场景仍比较有限,未来需进一步扩大其应用范围,以扩充绿色金融业务涉及领域与渠道。
具体到粤港澳大湾区,其一是亟须形成统一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尤其是环境信息披露在标准、主体、内容、规则以及形式等方面尚未形成一体化,导致各地区间披露信息的可比性不足,不利于大湾区绿色金融的跨区域合作和协调统筹发展。
其二是需促进绿色金融产品间的互联互通,当前广州、深圳、香港等地由于监管、标准、程序等方面的差异,绿色金融产品体系侧重不同,对绿色金融产品之间互认造成阻碍,同时由于缺乏境内外信息交流机制,内地企业和金融机构对赴港澳发行债券的政策和流程认知不足,绿色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尚未实现。
其三是地区绿色金融联动效应尚需提升,广州作为全国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之一,应当充分结合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澳门与葡语国家经济联系紧密等优势,协同构建绿色低碳发展桥梁、促进优势融合,同时助力其他地区在绿色金融政策体系、基础设施建设与产品创新等方面发展。
赵锡军:目前,粤港澳大湾区、广州统筹协调推动绿色金融工作的能力需要加强。在既有相应合作,又有发挥各自城市不同特点,共同推动大湾区绿色金融发展上仍然有进步的空间。特别是绿色金融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如何让大湾区绿色金融更广泛深入地参与全球工作等,都有待进一步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