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气候投融资发展现状
我国的气候投融资源于“
碳金融”的讨论和实践: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之后,《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始进入实质性实施,从而带来了大量的项目投资。学界把这些用于实现
碳减排、产生“
碳减排信用”的资金定义为“
碳金融”。但在气候投融资的理论、政策、机构等方面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气候投融资包括碳金融,在概念上讨论很多,也有些实践和研究,但此前一直没有在政府政策层面得到体现。正如本文开头所述,自2019年以来,我国气候投融资才取得了重大进展。
绿色金融的概念在国内较早得到广泛应用和发展。绿色金融的内涵,不仅包括了所有环境保护项目的金融活动,也包括生态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金融活动。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首次提出要推广绿色信贷、排污权抵押等融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从信贷、绿色股票指数、绿色债券、绿色发展基金、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担保、环境强制责任保险、环境影响评估、国际合作等方面具体提出了建立绿色金融体系。
2015年4月,在中国人民银行绿色金融研究小组的基础上成立了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并开展了环境效益评估、环境压力测试、自然资本估值、绿色股票指数、绿色债券评级等一系列开创性研究。学界甚至把2015年看作“中国绿色金融发展元年”。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构建起了我国较为完整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
由此,我国绿色金融得以蓬勃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成为促进国家绿色低碳发展的主要金融手段。
未来,绿色金融和气候投融资将会并行和交叉发展:气候投融资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分析研究气候投融资占绿色金融的约70%),气候投融资的创新和发展将促进绿色金融的发展;而绿色金融的理论和实践,也将为气候投融资的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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