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
试点工作的通知》,并附有《气候投融资
试点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方案》提出通过3—5年的努力,试点地方基本形成有利于气候投融资发展的政策环境,培育一批气候友好型市场主体,探索一批气候投融资发展模式,打造若干个气候投融资国际合作
平台,使资金、人才、技术等各类要素资源向气候投融资领域充分聚集。
《方案》明确,支持范围包括减缓和适应两个方面。其中,减缓气候变化方面包括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工程项目;开展
碳捕集、利用与封存试点示范;控制工业、农业、废弃物处理等非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排放;增加森林、草原及其他
碳汇等。适应气候变化方面包括提高农业、水资源、林业和生态系统、海洋、气象、防灾减灾救灾等重点领域适应能力;加强适应基础能力建设,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科技能力等。
《方案》指出,试点将优先考虑国家级新区和在应对气候变化减缓、适应领域已开展国家级试点并取得一定成绩与经验的地区,包括但不限于低碳城市试点、适应型城市试点、低碳城镇试点、低碳工业园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低碳社区、近零
碳排放示范区、
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
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等。鼓励与现行生态文明建设、
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改革创新试验等相关试点示范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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