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资产丰富了信托财产的类型
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的合法性和确定性作了明确规定,包括财产及财产权利,而对信托财产具体类型未作限制性规定。根据现行信托监管规定及信托业务实践,信托财产类型较为广泛灵活,既可以包括股票、债券、物品、土地、房屋和银行存款等有形财产,也可以包括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财产,以及保险受益权等财产性权益。
碳资产是指在强制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或者自愿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下,产生的可直接或间接影响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的配额排放权、减排信用额及相关活动。碳资产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性权益,因此可以纳入信托财产的范畴,在满足合法性和确定性的前提下,成为碳信托服务的标的。
2021年1月,《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出台,相应的配套规则《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也于同年5月由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也已经于7月正式上线运行。随着碳定价机制的逐步完善,碳资产交易将迎来千亿级市场的重大发展机遇,这也为碳信托服务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前景。
鉴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用于设立碳信托的碳资产可以独立于碳排放企业主体的其他财产,充分实现资产隔离的法律效果,体现为独立的资产流转与交易价值,成为适合的投融资标的和金融及受托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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