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融发展的国际经验借鉴
(一)绿色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绿色经济相关法律的实施与完善对绿色金融的快速发展提供法律保证。1980年美国颁布《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余责任法》明确了企业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且督促银行加强对环境污染企业信贷风险的关注和防范。2003年,花旗集团、荷兰银行、西德意志银行等10家银行共同宣布,采用世界银行的环境保护标准和国际金融公司的社会责任方针,形成了自愿性金融行业绿色金融准则(赤道原则)。德国于2007年、2008年颁布了《环境损害保险一般条款》和《环境责任保险条款》等环境保险法律,明确环境责任人的义务和绿色保险种类。
(二)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深化发展。近年来,包括个人绿色金融产品、绿色信贷产品、绿色金融投资产品和环境融资租赁服务等绿色金融产品种类不断增加。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行动组在其发布的《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报告》中曾经列举了超过100多种世界各国金融机构推出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针对个人和家庭的绿色金融产品成为绿色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例如,荷兰银行、澳大利亚的本迪戈银行、加拿大国家住房抵押贷款公司均为家庭提供了针对家居节能的绿色抵押贷款。世界多个国家推出了绿色信用卡,如荷兰合作银行的气候信用卡、英国巴克莱银行的巴克莱呼吸信用卡等。
(三)绿色金融产品交易市场规范建设。
碳金融是绿色金融体系发展的核心,发达国家不断完善
碳金融交易市场,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英国于2002年4月成立了全球第一个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欧盟从 2005年 1月 1日开始实施温室气体排放许可交易制度,简称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以实现对国际社会承诺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欧洲和美国已有多家
碳交易所,减排量交易有的已进入期货或期权市场,如欧洲气候交易所(ECX)通过
碳交易所市场,政府和企业购买自己需要的碳排放额度。欧洲四个交易所参与了碳交易市场,即阿姆斯特丹的欧洲气候交易所、奥斯陆的北方电力交易所、法国的未来电力交易所和德国的欧洲能源交易所。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全球仅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标的交易额近5年间增长了近20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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