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从试点走向规范和统一
碳交易是为了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
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1992年5月,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通过了全球第一个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变暖给人类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在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通过了《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即《京都议定书》。《议定书》中提出将二氧化
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各个排放主体可以在碳交易市场中进行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
中国自2013年启动七省市碳交易试点以来,至今已完成5个
履约年度。截至2018年底,七省市试点
碳市场碳配额累计成交2.63亿吨,累计成交额近54亿元,成交均价为20.53元/吨。七省市碳交易试点开市以来,为了推进企业
碳资产管理、活跃
碳市场交易,各个碳交易试点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产品创新,目前,我国的碳交易产品总体可以分为三大类:(1)碳交易工具产品,主要包括碳掉期、碳期权、碳远期、
碳债券、
碳基金等。(2)碳融资工具产品,主要包括碳回购、碳抵押和质押、碳
托管、借碳、碳信托等。(3)支持工具产品,主要包括碳指数和碳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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