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的具体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大湾区内各城市的绿色金融功能定位
《纲要》明确提出,支持香港打造大湾区绿色金融中心,建设国际认可的
绿色债券认证机构。支持广州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研究设立以
碳排放为首个品种的创新型期货交易所。支持澳门发展租赁等特色金融业务,探索与邻近地区错位发展,研究在澳门建立绿色金融
平台。此外,纲要还提出,加强深港绿色金融和金融科技合作。
在未来的工作中,除具体落实在《纲要》中已经明确的穗、港、澳、深等城市的工作任务外。大湾区域内城市还应进一步明确功能定位,分工协作、错位发展,以香港、澳门、深圳、广州为主的资本雄厚城市侧重建设绿色融资服务区,以佛山、东莞、江门、中山为主的制造业主导城市侧重建设绿色产业集聚区,珠海、惠州、肇庆等生态环保和自然资源丰富的城市同时建设绿水青山示范区。发挥集聚优势,扩大珠三角的绿色产业与港澳金融市场要素双向开放与联通,推动大湾区建设成为世界级绿色金融发展示范区。
(二)建立并不断完善大湾区绿色金融发展的区域统筹协调机制
尽快完善推进湾区绿色金融合作的组织领导体系。加快组建由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广东省、香港、澳门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专项工作小组;建立推动大湾区合作的日常工作机制。推动三地政府协商签订《粤港澳绿色金融合作协议书》,就建立定期沟通和日常联络渠道、商讨合作计划、协商问题解决程序等内容予以明确。
(三)积极争取大湾区绿色金融发展配套政策支持
加快推动大湾区建设与自贸区建设和CEPA的对接协调机制,争取先行先试策延伸并覆盖到包括大湾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与合作在内的更广泛的领域。强化大湾区地方政府在培育优势绿色产业等领域的配套政策,加快出台促进绿色重点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财政、税收、土地等综合配套政策,培养、发展和壮大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绿色产业集群,实现湾区各地绿色产业政策与发展规划的协调配合。
(四)加快推动绿色金融机构集聚,创新和提供多样化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
鼓励香港、澳门以及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与企业在粤设立外商独资或合资专业化绿色金融机构;积极争取允许外资参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境内外绿色金融不良资产的转让交易及相关业务;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项目的融资担保支持;大湾区城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发行绿色市政债,吸引更多的绿色资金汇集湾区。
(五)建立大湾区绿色金融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搭建大湾区涵盖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
碳金融、环境信息、绿色产业等在内的全口径“涉绿”信息共享平台;加快研究建立三地企业征信相关信息共享机制,构建信用监管体系,为大湾区绿色企业和绿色项目提供资金融通的“绿色通道”便利和其他相关激励措施。
(六)建立覆盖整个大湾区的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机制
加快推进大湾区生态保护红线地方立法,完善大湾区生态环境法规体系和节能环保标准体系,推进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研究建立大湾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健全责任体系、监测评估、监督考核、政策激励等配套制度;建立大湾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研究设立大湾区生态补偿基金,完善生态涵养区考核及综合化补偿机制。
(七)加快推动大湾区在绿色金融相关标准制定与实施领域的合作
发挥香港接轨国际标准的优势以及广州在全国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现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加快构建既符合当前国情又对标国际的绿色金融系列标准。
(八)加强大湾区绿色金融领域人力资源的储备和互联互通
充分利用大湾区学术资源优势,加快推动绿色金融领域相关学科设置和三地绿色金融专业人才的联合培养;积极支持通过多种措施,多渠道吸引境内外优秀人才加入到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领域。
(九)加强绿色金融监管领域的合作与协调
考虑到香港金融监管国际化程度较高,监管经验更加丰富和完备的特点,大湾区内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借鉴香港成熟的业务管理模式进行合作与
试点加快研究构建有利于三地绿色金融发展的自律机制。
作者:
王 遥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院长
刘苏阳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传播中心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