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担保基金,实现政府政策意图,是国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如韩国、法国、菲律宾、我国台湾等)的普遍做法,且起到了积极效果。实践看,欧美国家的贷款担保业务,基本上都是体现国家政策或是制度方面的意图,成为实现政府特定目标的金融工具,具有明显的政策性。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2016年8月31日,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通过专业化绿色担保机制、设立绿色发展基金等手段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于绿色产业”。绿色金融具有环境外部性、期限错配、信息不对称、分析能力不足等特征和挑战。担保则具有保证绿色责任履行、信用增级、减少信息不对称、风险管理、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功能。通过专业化的绿色金融担保服务,可以调整金融机构对环境风险的认知,深化对与环境因素相关的金融风险的理解,完善定价机制,调整和不断健全环境外部性内部化的机制体系,满足产业、能源和交通等主要绿色领域的投资需求,运用市场化手段,有效缓解绿色金融面临的环境外部性、期限错配、信息不对称、分析能力不足等问题。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要厘清对担保基金功能的认识。政策性担保基金往往是政府出资,国资委或者相关部门要对其进行监督考核,一般对担保基金设有保值增值的约束性条款。但问题是,政府设立担保基金的初衷是什么?是为了利用担保基金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还是服务绿色企业或绿色项目的创新发展?如果是后者,以保值增值作为约束,很难真正有效地支持绿色创新发展,因为绿色发展或绿色科技创新往往具有高风险,失败概率较大。从这个角度看,在绿色经济创新发展领域,政府担保基金有一些损失是很自然的现象。当然,前提是必须建立一系列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防止拿政府的担保基金乱作为甚至违法乱为。因此,很多地方成立担保基金就应该有承担一定损失的准备,这个问题需要在认识上厘清。
此外,要发展绿色指数及相关产品。推动建立强制性绿色保险制度,把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环境污染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逐步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为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提供绿色保险保障。如采矿、化工、危险品运输等。对于上市公司,采取国际上通行的上市公司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方面责无旁贷,建立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既是资本市场稳健发展的重要制度,也是促进环境质量改善的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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