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产权角度看,碳排放权是基于科斯产权定理而提出的治理环境外部性的手段,其交易发生在为达到减排任务的国与国之间、国家与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其实质是稀缺的环境容量使用权的获取。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环境容量资源的财产权理论指出,环境容量的有限性带来了本资源的稀缺性,而资源的稀缺性赋予其可交易的内涵,即其具有财产权的性质。由于环境容量的有限性,当人口增加和经济增长带来的碳排放达到环境容量的上限时,其外部环境危害性表现愈发明显,这时在环境容纳范围内的允许碳排放权或碳减排量额度(碳信用)开始稀缺,并成为一种有价产品。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随着碳排放总量的不断增大及环境的持续恶化,碳排放权的稀缺性也随着环境容量使用的日益稀缺而更加显著,价值亦随之增长,继而出现强制性、排他性、可交易性以及可分割性等特征。碳排放权实际是将向有限的排放空间排放碳作为一种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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