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我国碳金融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文章来源:中国碳金融战略研究鄢德春2015-04-18 22:21

一、制定规则鼓励通过公平竞争产生未来全国性碳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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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任何相对独立的碳交易政策体系都可以有至少一家碳交易所作为交易平台,从这个角度上说,各地纷纷建立自己的碳交易所无可厚非。目前国内七个碳交易试点省市的碳交易政策体系都是相对独立的,因此各地建有自己的碳交易平台就是非常合理的,非碳交易试点省市的碳交易平台也是为其探索碳交易政策体系服务的,有存在的必要。当我国完成碳交易试点阶段,进入全国统一的碳市场阶段,届时国内可能只需要一到两家碳交易所,最后这一到两家碳交易所可以是中央政府指定的,也可以是各地碳交易所自由竞争的结果。但是,通过指定的方式产生全国性的碳交易中心存在一定的弊端,这种做法漠视了其他碳交易平台的创新精神并有违公平竞争的原则。建议制定规则,鼓励各个碳交易所通过竞争自然成为全国性的碳交易平台,即使是成为了全国性碳交易平台,也可能在日后被其他竞争对手超越从而取代其地位。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那些没有成为全国性碳交易平台的碳交易所也不是从此失去存在的意义,它们完全可以努力成为各种自愿减排产品的市场交易平台。在2013年至2015年两年的碳交易试点阶段,如果碳交易所能够前瞻性地建成我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产品交易平台,那么不管谁成为最后全国性的碳配额市场交易平台,这个建成的自愿减排产品交易平台都可以成为事实上的赢家。这是因为,目前的碳配额市场是区域试点的市场,是区域的市场,谁也不能抢先建成全国性的碳市场。但是自愿减排市场从一开始就是全国性的,所以抢先建设自愿减排产品交易平台是碳交易所取得优势的可选战略。在政策上可以给各个试点省市的碳排放交易所加以引导,明确未来全国性自愿减排交易平台的竞争规则。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二、鼓励和扶持碳交易商和经纪商跨试点区域开展业务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目前所有的碳排放交易试点省市都接受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作为可抵消碳排放量的碳信用。各碳排放试点省市均允许控排单位在碳排放配额清缴的时候,使用一定数量的CCER抵扣其部分排放量。试点省市对可使用CCER的比例从5%到10%不等。有的试点省市对CCER的本地化提出了比例要求,例如北京要求控排企业使用的CCER中本地的CCER需要占比50%以上,广东要求本地的CCER占比在70%以上。这意味着同样的CCER会因为地域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价值,控排企业可能无法通过少数项目开发商就能够采购到足额合理比例的CCER,在这种情况下,碳交易商和经纪商作为中间商的角色就显得更为重要。碳交易商可以建有自己的碳资产组合,供企业客户选用;碳经纪商可以代表客户在市场上寻购满足要求的碳信用产品组合。建议出台政策鼓励和扶持碳交易商和经纪商,跨越地域开展业务,为控排企业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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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持履约企业联合发起设立在一级市场采购碳信用的碳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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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到各碳排放交易试点的企业有购买一级市场碳信用的需要,但企业自身往往缺乏在一级市场采购碳信用的信息、知识和经验。对于一些大型的能源或工业企业来说,由于其每年的碳排放量的绝对规模非常庞大,其碳排放配额的可能缺口也会很大,对于中国核证减排量的需求也是很大的。对于这类企业来说,除了通过碳中间商来寻购碳信用以外,还可以与其他有购买需求的企业联合发起设立碳基金,在一级市场直接采购减排项目产生的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建议从政策上支持履约企业联合发起设立这类碳基金,以降低大型工业企业的履约成本。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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