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成为当今经济社会一股不可逆的时代浪潮,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时代下所产生的一种新兴融资模式在我国迅速发展壮大,其中股权众筹尤为引人注目,但在当前股权众筹兴起并迅速“蹿红”之时,我国仍缺乏推动股权众筹蓬勃发展的法律环境和信用基础,诸多法律风险尚未得到有效的规制。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2012年3月,美国出台《创业企业融资法案》(以下简称JOBS法案),该法案对1933年美国《证券法》作出修改,承认了股权众筹的合法地位,一时间美国股权众筹模式迅速发展,使得中小企业、初创企业融资难的困局被迅速打开,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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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存多个法律风险困扰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与其他融资模式相比,我国股权众筹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发展空间很大,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中股权众筹融资过程中所蕴藏的法律风险便是其发展壮大过程中所不容忽视的重大难题。“重大”在于对股权众筹法律风险的把握决定其今后能否在市场中得到长足发展,能否被监管者所包容甚至肯定。“困扰”在于股权众筹中的风险种类、风险纳入的必要性及风险纳入机制等问题目前尚未有明确统一的认识,仍需进一步讨论研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困扰之一是触及公开发行证券或“非法集资”红线的风险。股权众筹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公募”与“私募”界限的划分,使得传统的线下筹资活动转换为线上,单纯的线下私募也会转变为“网络私募”,从而涉足传统“公募”的领域。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公募”与“私募”的界限逐渐模糊化,使得股权众筹的发展也开始触及法律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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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该行为是否违反《证券法》则取决于其是否是公开发行。股权众筹需要对其运作模式进行严格的管控或采取特殊方式才能规避《证券法》的限制,而这种规避方式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往往又是不可靠的,毕竟要打好“擦边球”可是个高难度的技术活,也伴随着较高的法律风险。
2010年1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其构罪的客观方面是未经批准、变相发行或超过人数限制,其中“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的可解释空间较大,股权众筹的融资方式按照一定的解释方法很有可能便会被囊括其中,面临着刑事制裁的风险。倘若真的走入“禁区”,按照我国“先刑事后民事”的诉讼程序,投资人的合法财产利益便会受到极大的威胁甚至可能血本无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