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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开发和推广应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保险品种,改进相关企业的风险管理。目前,我国推行这种保险产品存在诸多制约因素:一是缺乏法律保障,企业是否参保并无制度性约束,对侵权主体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二是政策支持力度较弱,部分试点省市给予了政策支持,但停留在补贴投保企业保费层面,缺乏税收和风险保障基金等政策支持;三是缺乏统一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应建立和完善绿色保险制度,明确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在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强制推广应用相关保险产品。
第五,大力发展农村金融,改善农村金融环境。促进城乡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对于改变我国城乡经济“二元”结构、促进“三农”跨越式发展,有着重要现实意义。在这方面,金融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例如,当前亟需解决的控制农业污染问题、土壤治理修复问题等,涉及到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大农业科技攻关、加大土壤修复技术攻关和试点等,做好这些工作,需要金融机构提供有力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贷公司等,作为金融业支持农业的主力军,要探索服务城乡生态文明建设新方式、新手段,推出支持农村地区发展特色生态型经济项目、发展现代农业、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新品种、新举措,积极支持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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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建立和完善碳排放配额制度和碳排放配额强制交易市场。以金融手段处理碳交易是当代生产方式向绿色经济方向转变的重要标志,它与建立世界碳交易体系和重构国际金融秩序密切相关。目前,我国已有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和深圳环境交易所等,从事基于《京都议定书》中确立的“清洁发展机制”,即CDM项目的碳排放权交易。但是总的来说,我国碳治理、碳交易、碳金融、碳服务等,尚处于起步阶段,金融机构还不熟悉“碳金融”的价值、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参与意识不足,参与动力不强,还存在法律和监管缺位等问题,碳交易和碳金融市场尚未开发出标准化交易合约,与欧美碳交易市场的业务种类和规模都有相当大的差距。这些对我国金融监管、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有关方面予以高度重视。
总的来讲,为生态城市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需要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提高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意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作者单位: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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