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以政策激励推动碳金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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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政府应以优惠政策的形式为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激励。在财政政策方面,要加大财政对低碳经济的投入,可考虑为急需发展的低碳产业的绿色贷款贴息;以降低碳金融业务收入的税率、适当延长免税期等措施提高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的积极性。在货币政策方面,可以采取碳金融项目贷款额度内存款准备金要求的适当减免,加大碳金融项目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建立与绿色贷款相关联的信贷规模指导政策促使金融机构的业务向碳金融倾斜。在外汇管理政策方面,应开通“碳金融绿色通道”,并将跨境“碳资本”自由流动列为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先行目标,促进外资流向低碳产业。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5.以中介机构协助碳金融业务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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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金融业务,特别是CDM项目链条长、环节复杂,且项目融资需要担保机构的介入、合同的订立需要法律机构的协助,而CER交易需要独立的核准和认定机构等。因此,应积极培育相关中介机构,鼓励专业性的中介机构参与到碳金融业务之中,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和项目风险,促进碳金融业务的开展。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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