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 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水泥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 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上述企业排放水污染物、 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 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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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85 年,1996 年第一次修订,2004 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 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适用范围增加散装水泥中转站;
——调整现有企业、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适用于重点地区的大气污染物 特别排放限值;
——取消水泥窑焚烧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水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04)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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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 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管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利用水泥生产设施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等,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同时执行国 家关于固体废物共处置相关污染控制标准、规范的规定。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 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 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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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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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