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细则全文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编辑:王伟2013-12-10 15:10

四、核算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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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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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主体应以企业法人为边界,核算和报告边界内所有生产 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生产设施范围包括直接生产系统、辅 助生产系统、以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其中辅助生 产系统包括动力、供电、供水、化验、机修、库房、运输等,附 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 门和单位(如职工食堂、车间浴室、保健站等)。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二)排放源和气体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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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主体应核算的排放源类别和气体种类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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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燃料燃烧排放。指化石燃料在各种类型的固定或移动燃 烧设备中(如锅炉、燃烧器、涡轮机、加热器、焚烧炉、煅烧炉、 窑炉、熔炉、烤炉、内燃机等)与氧气充分燃烧生成的CO2排放;
(2) 工业生产过程排放。主要指化石燃料和其它碳氢化合物 用作原材料产生的CO2排放,包括放空的废气经火炬处理后产生 的CO2排放;以及碳酸盐使用过程(如石灰石、白云石等用作原 材料、助熔剂或脱硫剂)产生的CO2排放;如果存在硝酸或己二 酸生产过程,还应包括这些生产过程的N2O排放;
(3) CO2回收利用量。主要指报告主体回收燃料燃烧或工业 生产过程产生的CO2 并作为产品外供给其它单位从而应予扣减 的那部分二氧化碳,不包括企业现场回收自用的部分;
 
(4)  净购入的电力和热力消费引起的CO2排放。该部分排放实际上发生在生产这些电力或热力的企业,但由报告主体的消费 活动引发,此处依照规定也计入报告主体的排放总量中。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5) 其他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主体如果存在氟化物的生产、 或者本指南未涉及的其他温室气体排放行为或生产活动,且依照 主管部门发布的其他相关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 的要求,应予核算和报告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相关方法请参照其 他相关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本指南在此不再赘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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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出企业边界的碳源流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识别碳源流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更清晰地区分化石燃料是 作为燃料燃烧还是原材料用途,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在采用碳质量 平衡法核算工业生产过程的CO2排放量时避免重复计算或漏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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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列表的形式识别出所有流入流出该企业 边界的碳源流,并分为以下类别: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1) 流入企业边界且明确送往各个燃烧设备作为燃料燃烧的 化石燃料部分;
(2) 流入企业边界作为原材料的化石燃料部分,包括洗煤、 炼焦、炼油、制气、天然气液化、煤制品加工的能源加工转换投 入量;
(3) 流入企业边界作为原材料的其它碳氢化合物;
(4) 流入企业边界作为原材料的CO2气体(如果存在);
(5) 流入企业边界作为原材料、助熔剂或脱硫剂使用的碳酸 盐(如果存在);
(6) 流出企业边界的各类含碳产品,包括主产品、联产产品、 副产品;
(7) 流出企业边界且被回收外供从而避免排放到大气中的那 部分CO2(如果存在);
(8) 流出企业边界的其他含碳输出物,如炉渣、粉尘、污泥等含碳物质。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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