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对于申请基金资金在7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基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并于批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签署合同前,将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项目实施方案、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投资评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和项目批准文件等一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严格依据项目批准文件与项目相关方签订合同,开展基金有偿使用项目。
第四章 管理和监控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基金审核理事会的指导和监督下,规范基金的有偿使用活动,加强项目管理和风险监控。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项目监管体系,使有偿使用活动资金在可控的风险程度内高效运作,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一)制定完备的业务管理办法,根据各类有偿使用方式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设定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并按照《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规范有偿使用活动的
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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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专门的风险内控机构,独立行使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等职能,保证风险管理工作的客观性、有效性和权威性;
(三)健全合理的岗位责任制度,强化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理念,明晰部门分工和岗位职责。基金有偿使用活动采用双岗管理模式,由两名工作人员共同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并承担各自的岗位职责,以确保基金有偿使用活动有序进行;
(四)构建科学的风险评估模式,全面评估基金有偿使用项目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最大限度地保障基金有偿使用活动的安全;
(五) 采用稳健的资金运作模式,按照资产与负债相匹配的管理要求,完善有偿使用资金配置计划,合理安排资金使用期限和投入进度,并对资金的运行状况进行全程监控;
(六)建立有效的项目监控系统,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偿使用项目的合规性、资金风险状况、项目相关方的管理能力及项目运行绩效等进行评价。必要时,基金管理中心可聘请中介机构或专家就项目的财务、法律事务、内部控制、技术、风险等内容开展独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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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应对重大突发性风险。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中心发现项目相关方违反合同或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书面责令项目相关方限期改正,并采取暂缓资金拨付等措施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应当终止项目并追回已投入款项。必要时,可启动法律程序维护基金合法权益。 [2]
第五章 报 告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将基金有偿使用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性事项,及时向基金审核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在每年4月底前,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将上年度的基金有偿使用情况向基金审核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基金审核理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基金管理中心报告有偿使用活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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