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有偿使用活动,保证基金安全,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有偿使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有利于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并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供可持续的资金支持。
第三条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审核理事会(以下简称“基金审核理事会”)负责审核基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以下简称“预算”)和重大有偿使用项目,监督、指导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开展基金有偿使用活动。
第四条 基金管理中心作为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开展基金有偿使用活动,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向基金审核理事会提交有关基金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和基金有偿使用重大项目申请以及基金有偿使用情况报告。[2]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二章 方式和对象第五条 基金有偿使用活动可采取股权投资、委托贷款和融资性担保等方式。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指基金通过设立、增资扩股和受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形式,依法开展有利于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活动的行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基金委托我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财政系统,依法开展有利于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的债权性投资的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基金以担保人身份依法为能够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的融资活动提供本息担保的行为。
第九条 基金不得从事股票、股票类投资基金、房地产以及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第十条 基金有偿使用支持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国境内的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企业;
(二)从事应对气候变化相关领域业务;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三)组织结构完善,管理制度完备;
(四)经营状况良好,市场竞争力较强;
(五)所处行业成熟度较高或发展潜力较大;
(六)具备相关项目实施和管理经验;
(七)资信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能够为基金投入的资金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