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配套细则(试行)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北京环境交易所2014-04-29 22:07

2.1.8 交易参与人可以使用本所提供的交易系统、查询公开交易市场信息、从事碳排放配额等交易品种的买卖。​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2.1.9 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可以委托其他交易参与人管理其交易账户,但不得转让其交易参与人资格。​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2.1.10 非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经本所同意可以转让其交易参与人资格。转让非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资格应当将交易账户内资金和碳排放配额处分完毕后,向本所递交书面转让申请、资格受让方相关情况及资格受让方资格申请等文件。本所审查认为资格受让方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接受资格转让申请,收回资格转让方的资格,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办理资格变更手续。若经审查资格受让方不符合条件,本所对资格转让方提出的转让申请不予同意。​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2.1.11 交易参与人可以申请注销交易参与人资格。注销交易参与人资格应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后同意交易参与人资格注销的,本所收回交易参与人资格,已交纳的开户费、年费等费用不予退还。交纳诚信保证金的交易参与人,经核实无违规情形的,诚信保证金予以原额无息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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