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风险警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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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本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通过交易参与人报告交易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等措施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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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要求交易参与人报告相关情况。情节严重的,可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等措施。
(一)本所碳交易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二)交易参与人的交易量、交易资金或配额持有量异常;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本所要求交易参与人报告情况的,交易参与人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如实报告。本所实施谈话提醒的,交易参与人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认真履行。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4.6.3 本所发现交易参与人有违规嫌疑或交易有较大风险的,可以对交易参与人发出书面的《风险警示函》。
第五章 附 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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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本所拥有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
5.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