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资金存取
第九条 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但甲方的资金存取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碳排放权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及乙方的有关规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第十条 银碳转账是指建立对应关系的银行账户与交易资金专户之间的划转。
甲方每笔银碳转账限额、每天银碳转账次数须严格按照乙方、银行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严禁公款私存与大额套现。如甲方交易资金专户出现大额异常变动,乙方有权予以关注,采取警告或冻结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甲方通过银碳转账系统完成的划账,均以银碳转账系统记录为准,因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双方数据不一致的情况,甲方应接受乙方及合作方银行的金额调整。如系统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转账有误,甲方应及时将不当得利无条件返回乙方或合作方银行,否则乙方与合作方银行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收,如无法扣收则有权向法院起诉追索。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十二条 若甲方交易资金专户异常(冻结或挂失等),应先在乙方处办理相关手续后(如解冻或解挂)方可进行银碳转账。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第三方等非乙方过错的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划账,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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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甲方须在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存管机构开立资金账户,该账户专门用于甲方的碳排放权交易。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交易服务、清算交收及监控等。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暂时冻结甲方交易账户、资金账户,冻结状态下甲方将不能进行买卖交易、资金划转等操作:
1、甲方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2、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3、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4、执法机关的指令;
5、交易机构及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行为。
发生以上情形时,乙方有权视情况解除与甲方的协议关系。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第十五条 对由于供电、通讯、机器设备、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及银行或其他第三方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 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划账,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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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交易代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第十六条 甲方碳排放权交易指令仅通过乙方指定的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下达。甲方应充分了解各种交易指令下达的操作方法,乙方对此有解答咨询的义务。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甲方交易指令下达必须严格按照乙方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因甲方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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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拒绝受理的交易指令,均视为无效交易指令。
第十七条 甲方应充分认识到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网上交易除具有其他交易方式所有的风险外,还存在以下特有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导致甲方发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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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为进行网上申报交易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申请开通网上申报交易时,应设定网上交易通讯密码或领取“安全证书”及证书密码(一般以乙方提供的服务为准);
3、凡使用甲方的通讯密码(证书密码)、资金账号、交易密码进行的网上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4、甲方通过网上申报的单笔申报及单个交易日最大成交金额按碳排放权交易监督管理机关及乙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5、甲方应单独使用网上交易系统,不得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得利用该网上交易系统从事碳排放权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十八条 甲方的所有交易操作均须遵守乙方公布的交易规则及其他规则,并接受乙方根据规则进行审核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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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甲方在进行交易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交易指令,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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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交易指令:
1、甲方违反本协议或双方已签订的其他协议;
2、乙方执行甲方交易指令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定;
3、甲方交易账户中的资金或碳排放权益的全部或部分已经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划扣或冻结,导致无法完成交易指令;
4、乙方有充分的理由怀疑交易指令的真实性;
5、甲方发出的交易指令格式不符合乙方要求,或者依据本协议约定其交易指令是无效的;
6、乙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暂停办理甲方碳排放权交易;
7、其他因不可控制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乙方无法受理甲方交易指令的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