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结算细则全文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碳交易网2013-12-26 15:00

第三章 结算银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十一条 结算银行是指交易所指定的,协助交易所办理碳排放权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交易所有权对结算银行的结算业务进行监督。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十二条 结算银行的责任与义务: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一)开设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者结算账户;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二)交易所与交易者之间业务资金的往来结算必须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办理;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三)向交易所提供交易者结算账户的资金情况,协助交易所核查交易者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四)根据交易所提供的数据优先划转交易者的交易资金并及时向交易反馈交易资金划转情况;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五)配合交易所进行数据对账;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六)向交易所及时通报交易者在资金结算方面的不良行为和风险;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七)在交易所出现重大风险时,协助交易所化解风险;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八)保守交易所和交易者的商业秘密。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四章 结算流程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十三条 交易所在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集中存放交易资金及相关款项。交易所对交易会员存入交易所的专用结算账户的碳排放权交易资金实行分账管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第十四条 会员应在结算银行开设碳排放权交易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碳排放交易资金和相关款项。会员对客户存入其专用资金账户的交易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第十五条 交易者需保证其专用资金账户余额应有足够用于参与交易的资金。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第十六条 交易所根据交易者当日成交金额按比例收取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第十七条 碳排放权交易结算分为交易资金和配额的清算与交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第十八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成交价格及数量对所有成交交易清算,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其交易结算账户的交易资金。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十九条 配额交收均由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登记簿管理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和交易所的清算结果完成配额过户。配额交收完成后不可撤销。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第二十条 交易所在交易清算完成后,将结算数据发送给交易会员。如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交易所将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交易所负责向交易会员提供其代理客户的结算数据。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第二十一条 交易会员应及时核对结算数据。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当在不迟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遇特殊情况,会员可在第二天开市后二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未在前述规定时间内对结算数据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及时向客户提供结算数据。客户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当向会员提出,由会员在协议约定时间内予以核实确认。未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视为客户认可交易结果的正确性,客户应当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