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网2013-12-08 09:42

第二十八条       综合类会员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应分账管理,并定期向交易所报告自营账户和代理账户资金变动情况。会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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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综合类会员应严格按照客户的委托进行交易。客户对其委托的交易承担全部责任。客户在交易中违约的,会员应当以自有资金先行承担违约责任,并取得对违约客户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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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综合类会员应及时、准确执行客户交易指令。委托交易成交后,综合类会员应及时通知客户。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三十一条       综合类会员应完善客户下达交易指令和交易结算资料的签字确认手续。与交易所相关的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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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综合类会员受托从事交易,不得编造或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欺诈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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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综合类会员可向客户收取交易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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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会员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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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交易所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会员应当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会员组织、协调会员与交易所的各项业务往来。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三十五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并经交易所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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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会员应当为会员代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会员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会员代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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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会员应当设联络员若干名,联络员根据会员授权协助会员代表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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