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网2013-12-08 09:42

第四十七条    会员的从业人员在交易所内从事交易、交割、结算业务的,须经会员授权,并经培训取得交易员证书。交易员在同一时期内,只能受聘于一家会员,不得在其他会员处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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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交易员在交易所从事的业务活动均由该会员承担全部责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四十八条    交易所有权对会员的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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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会员资格终止后,该会员对其从业人员的授权自动失效。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五十条          除交易所授权同意外,会员不得擅自使用交易所的标识及文字用于经营活动。一经发现,交易所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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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办法及《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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