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市(州)、县(市、区)碳交易综合协调部门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按相关法规处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一)虚报、瞒报或者拒绝履行排放报告义务;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二)不按规定提交核查报告。
逾期仍未改正的,由省碳交易主管部门指派核查机构测算其排放量,并将该排放量作为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由省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其履行,市(州)、县(市、区)碳交易综合协调部门督促其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按相关法规处罚,并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披露。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第三十四条 核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相关法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其暂停核查业务,并取消其核查机构备案;给重点排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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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具虚假、不实核查报告;
(二)核查报告存在重大错误;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者公布被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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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相关法规处罚;给交易主体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一)未按规定公布交易信息;
(二)未建立并执行风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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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规定向碳交易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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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开展违规的交易业务;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五)泄露交易主体的商业秘密;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第三十六条 省碳交易主管部门和市(州)、县(市、区)碳交易综合协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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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各参与方在碳排放交易市场活动中,凡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并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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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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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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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是指煤炭、天然气、石油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以及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排放配额:是指政府分配的碳排放权的凭证和载体。1个配额代表持有的重点排放单位被允许向大气中排放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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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放单位:是指满足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批准的纳入碳排放权交易标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独立进行核算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备案并在国家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简称CCER。
碳中和:是指机构、组织、企业和个人通过采取减排措施或购买碳减排量,抵消因举办展览、会议、竞赛等活动或生产、生活消费产生的碳排放量的行为。
碳普惠制度:是指鼓励全社会低碳生产、生活和消费的制度设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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