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和标准要求,制定排放监测计划并报省碳交易主管部门和所在市(州)碳交易综合协调部门备案,重点排放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备案的监测计划实施监测活动。监测计划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及时报备。
第十七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编制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按时在线填报温室气体排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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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省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和核查人员备案名单,并对核查活动进行监管。核查活动应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市场方式,核查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核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向省碳交易主管部门和重点排放单位所在的市(州)碳交易综合协调部门提交核查报告,并对其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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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机构不得与被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有影响核查结果准确性的业务关系,不得弄虚作假。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核查人员应当具备碳排放核查相关业务能力,不得泄露国家机密、重点排放单位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九条 省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当对以下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与核查报告进行复查: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一)排放报告数据异常的重点排放单位;
(二)核查报告数据异常的重点排放单位;
(三)除(一)、(二)规定以外一定比例的重点排放单位。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承担复查工作的核查机构不得与前次核查机构相同,复查后向省碳交易主管部门提交复查报告。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二十条 省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核查机构提交的核查报告、复查报告和市(州)碳交易综合协调部门提交的初审意见,审核确认重点排放单位上年度的排放量。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市(州)碳交易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对核查机构提交的核查报告进行初审,并向省碳交易主管部门报送初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在每年的履约日期之前,向省碳交易主管部门提交不少于上一年度经确认排放量的排放配额,视为完成履约。重点排放单位存在复查情况的,应在复查工作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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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本省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部分年度配额排放量,抵消比例由省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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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省外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部分排放量,抵消比例由省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十三条 省碳交易主管部门每年将重点排放单位履约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自愿减排项目管理与交易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二十四条 鼓励省内、外重点排放单位及符合交易规则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主动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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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本省交易主体积极参与省内、外配额市场交易及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
第二十五条 省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当将配额有偿分配所取得的收益,部分用于购买碳交易产品,用作市场调节和碳减排激励。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鼓励机构、组织、企业和个人以“碳中和”的形式购买碳交易产品,抵消因举办展览、会议、竞赛等活动或生产、生活消费产生的碳排放量,体现绿色低碳社会责任。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二十六条 省碳交易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碳普惠制度研究和设计,推广低碳生产、生活和消费模式。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放单位名单、重点排放单位排放和配额清缴情况、具备资质的核查机构名单、经确定的交易机构名单等。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十八条 交易机构应建立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布每个交易日的交易行情、成交量、成交金额等交易信息。
第二十九条 省碳交易主管部门对下列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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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省范围内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监测计划、排放核查、配额清缴和交易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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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机构的相关业务情况;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三)交易机构的相关业务情况;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四)其他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情况。
市(州)、县(市、区)碳交易综合协调部门对下列活动进行督促和指导: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一)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监测计划、排放核查、配额清缴和交易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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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区域内其他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情况。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第三十条 省碳交易主管部门建立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交易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参加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行为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省碳交易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举报交易市场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理部门应针对举报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举报人,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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